石家庄消防维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石家庄消防维护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江苏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 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